壹、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檢定資格:【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
一般職類 報檢人年滿15 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特殊規定職類(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例如:保母人員須同時符合1+2)
中餐烹調及西餐烹調
1 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2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衛生講習至少8 小時之累計時數卡(新舊卡皆可使用;使用新卡者必須包含有8 小時為丙級之衛生講習)中餐烹調( 資深廚師)1 民國45年8 月31日以前出生者
2國民小學畢(肄)業,或未受國小教育者
3相關廚師工作年資15年以上且現在仍在職
4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衛生講習至少8 小時之累計時數卡(新舊卡皆可使用;使用新卡者必須包含有8 小時為丙級之衛生講習)
照顧服務員
1 年滿18歲,(含取得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之大陸地區配偶及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292 年2 月13 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292 年2 月13 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2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2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2學分及照顧服務員40 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
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前述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A.家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等科系所。
B.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
育、幼兒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
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與保健等科系所。
C.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
社會福利(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
會與社會工作(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
老人福祉(學)、社會行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
務、社會科學、人類發展(學)等科系所。
D.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
諮商心理(學)、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
理(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
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諮商、諮商與應用心理等科系所。
E.長期照顧類群:包括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
(護)、老人福祉、老人服務事業管理、老人福利與事業、高齡社
會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長青事業服務、養生與健康行銷學系、
銀髮養生環境學系、銀髮健康促進學系、健康產業管理學系等科系
所。
F.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
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
助產、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
放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
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保健等科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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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人員
1年滿20 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2民國93 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 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2民國93 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2民國94 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核心課程」之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2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20 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360 小時,其中保母人員專業訓練學分數不得少於7 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126 小時。
2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畢業,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所在校最高年級者,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
A.教育學門:教育(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國民教育、
初等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學)、輔導(學)、社會教育(學)、
特殊教育與輔導、生死教育與輔導、家庭教育與諮商、人類
發展(與家庭)、家政教育、特殊(兒童)教育、家庭教育;
幼兒教育(學)、兒童發展與(及)家庭教育(學)、幼兒與
家庭教育、幼稚(兒)教育師資;性別(學、教育)。
B.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應用社會(學)、(應用)心理(學)、
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輔導(學)、心理(輔導)
與諮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臨
床)行為科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心理復健(學)、
輔導(與)諮商(學)、諮商與輔導(學);犯罪防治(學)、
犯罪預防、犯罪學。
C.醫藥衛生學門: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
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
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學)、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
衛生、營養、護理(學)、臨床護理、社區護理、中西(醫)
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療育
(與照護)、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
護理管理、護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床暨社區護理。
D.社會服務學門:復健與諮商(學);(嬰)幼兒保育(技術)、
兒童發展、兒童與家庭(學、服務)、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兒保育、兒童保育等所系
科;(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社會福祉與
服務管理、社會工作(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科
學。
E.民生學門:家政(學)、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
農村家政、(農村、漁村)家事、綜合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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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潛水
1年滿18 歲,且應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健康檢查表及病歷表)
2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水丙級以上之執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從事潛水作業者。
2持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丙級潛水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
者。2持有依法設立登記其訓練項目載有職業潛水職類之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結訓證書者,訓練內容應包括水肺潛水訓練時數64 小時與水面供氣及減壓艙急救操作潛水訓練時數64 小時,訓練總時數四週且達180 小時。
2持有國防部所屬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結訓證明者,訓練內容應包括水肺、水面供氣及減壓艙急救操作潛水訓練,訓練時數12 週且達420 小時。
升降機裝修、鍋爐操作、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字臂起重桿操作、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年滿16 歲堆高機操作 具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期滿證明者。
備註:之前以年滿18 歲資格取得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證,接受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期滿者,得視同取得是項堆高機操作人員資格。
按摩 本職類係針對視覺障礙者之技能檢定,應檢資格除應為視覺障礙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外,並年滿15 歲者。
※按摩職類因報檢資格均為身心障礙者,其術科試題命製時,已考慮此因素,故術科測試時間依試題規定辦理。
自來水管配管 報檢人除須符合一般職類之資格外,因係一試兩證報名表副表須加貼照片2 張,非本國國民者成績合格者僅核發技術士證,不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定向行動訓練
1.中華民國99 年8 月30 日以前,年滿20 歲,於視覺障礙服務相關機(構)、團體或特教學校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5 年以上者。
2.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於視覺障礙服務相關機(構)、團體或特教學校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2 年以上者。
3.參加符合內政部認定之定向行動訓練課程及時數之訓練計畫,取得結業證書者。
備註:依據內政部99 年8 月27 日內授中社字第0990718269 號函,前
述所稱內政部認定之定向行動訓練課程及時數之訓練計畫包括
以下4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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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課程時數 主辦單
辦理單位 辦理時間
1.定向行動訓練師培訓班
810 小時 臺北市政府勞局(第三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中華視覺障礙教育學會89 年3 月至99 年6 月(含實習時程
2.定向行動訓練師培訓計畫770 小時 臺北市政府勞局(第三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系92 年1 月至93 年6 月(含實習時程)
3.培訓定向行動訓練服務人員計畫540 小時 臺北縣社會局社團法人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93 年11 月至95 年6月(含實習時程)
4.定向行動專業訓練員培訓計畫650 小時 內政部社會社團法人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98 年10 月至10年2
月(含實習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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