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三讀通過 有好有壞 壞的是我不能再說實話和教育黑幕了 好的是媒體工作者全部拜拜了
個資法三讀,恢復新聞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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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 2010/04/29 |
個資法原本立意為保護個人資料,然而依二讀通過之條文,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並經當事人同意才可加以處理或利用,使新聞自由受到大幅限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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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東皋】 個資法原本立意為保護個人資料,然而依二讀通過之條文,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並經當事人同意才可加以處理或利用,使新聞自由受到大幅限縮。於是在各大媒體的抗議與呼籲下,朝野黨團同意復議,將媒體免責條款重新納入個資法,並三讀通過。然而,新的個資法真有重新恢復新聞自由嗎? 條文畫蛇添足,第四權恐遭暗傷 四月二十日個人資料保護法二讀通過時,因對新聞自由產生重大箝制效果,遭到各傳播媒體撻伐,原本預計於四月二十三日進行三讀,立法院兩黨黨團在輿論壓力過大下同意提出復議,並在二十七日復議同時三讀通過。復議內容恢復媒體免責條款,似乎解除了對新聞自由的箝制,但真是如此嗎? 個資法二讀 成砍殺新聞自由利器 個資法修正案二讀通過時,將行政院版的媒體免責條文拿掉,使得個資法成為砍殺新聞自由的尚方寶劍,管它憲法多麼保障言論自由,媒體多麼強調新聞自由,一碰個資法,重重護體神功立即個個破功,從此行政、司法權立刻凌駕於第四權之上,媒體不要再講揭弊了,連充當政治與社會防腐劑的功能也盡失。 個資法原本立意為保護個人資料,然而依二讀通過之條文,公務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並經當事人同意才可加以處理或利用,使新聞自由受到大幅限縮。 原本立法過程,行政院版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即訂有「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得免於向當事人告知資料來源,卻在朝野協商之下,將此條文取消,使得新聞媒體揭弊防腐的功能一碰上個資法,幾乎失能,大概祇能成為資訊流通的宣傳工具,任何缺乏道德良知與羞恥感的掌握權勢者,豈不個個心中大快!那些通過二讀的兩黨立委,若說沒有包藏箝制新聞自由之禍心,誰人能信? 在各大媒體的抗議與呼籲下,執政的國民黨才驚覺事態非同小可,府院黨同時運作,立法院也才從善如流,朝野黨團同意復議,將媒體免責條款重新納入個資法,並三讀通過。然而,重新加入的媒體免責條款卻予人有「畫蛇添足」之感,新聞自由的大旗,似乎被偷偷畫了一刀,傷痕看似不大,可就怕大風一吹,便給從中裂開來。 復議修正條文增列的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內容為「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得免於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與原行政院版「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多加了「公益」二字,令人除有畫蛇添足之感,還兼感啼笑皆非。…… 【全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20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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