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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職業類科畢業標準說明 

※依據103年8月1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5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
    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職業類科學生畢業條件說明:(103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下列為學生畢業要求應注意事項:

一、學業成績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取得畢業資格

  (一) 總學分數達160學分(含)以上及格

  (二)部定必修科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三)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30學分以上及格。

二、且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三、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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