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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一種以金融業者為付款人的即期票據,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
中華民國《票據法》第4條第1項則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將支票定義為:「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台灣的支票
美國政府的退稅支票。
目錄 [隐藏] · 1 必要項目 · 2 背書行為 · 3 分類 · 4 票樣 · 5 參見 · 6 參考資料 |
[编辑]必要項目
§ 根據中華民國《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支票的應記載事項為:
1.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付款人之商號
4.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5.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6. 發票地
7. 發票年、月、日
8. 付款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一張支票的必要項目包括:
1. 「支票」字樣
2. 無條件支付命令
3. 出票日期及出票地點
4. 出票人名稱其簽字
5. 付款銀行名稱及地址
6. 付款人
7. 付款金額
[编辑]背書行為
1. 背書指支票執票人在票據背後簽名並轉讓票據權利於他人之行為[1]。
2. 當票據兌現遭拒絕時,票據債務人可以向背書人請求付款[2]。
3. 有些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的字句,這種則是發票人需指定收款人,而不能透過背書行為將支票轉讓給第三者。
4. 支票如果沒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即使無任何人背書,還是可以進行轉讓(需支票上無記載收款人),這種稱為「無因票據」,只要軋進銀行,銀行就會從發票人戶頭支付這張票款。 (這種常被應用在洗錢的行為上,也就是發票人與實際的收款人,很難建立關聯性,而洗錢的贓款則在支票轉讓的過程中,把錢洗走。)
[编辑]分類
支票有不同分類方式,以下此種分類法為其中之一:
1. 現金支票:收款人不記名,任何持票人都可以從銀行提取現金,或轉賬皆可。除非付款人(例如銀行)事先得知該支票已經報失或止付,否則按國際銀行法協定,付款人不能拒付或遲付。
2. 轉賬支票:持票人只可以進行銀行轉賬,不得提取現金。
3. 普通支票:持票人既可以提取現金,也可以進行銀行轉賬。
4. 劃線支票:在普通支票劃兩道平行線,持票人只可以進行銀行轉賬,不得提取現金。
其中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是中國大陸的叫法;在香港和歐美叫做「來人支票」和「劃線支票」。
[编辑]票樣
在中國大陸,支票的樣式一般如下:
本 |
(徽標) 銀行名稱 支票(地區)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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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期(大寫):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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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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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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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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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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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項請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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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借)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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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科目(貸)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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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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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 |
記賬 |
在香港,支票的格式如下
在香港,如使用中文簽發支票,一般會使用傳統數字大寫:
即是 壹(1) 貳(2) 叄(3) 肆(4) 伍(5) 陸(6) 柒(7) 捌(8) 玖(9) 拾(10) 佰(x100) 千(x1000) 萬(x10000)
如簽發英文支票 寫法大致和英式支票簽發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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